丰华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01
中世律所联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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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索通所(律)字第 17zwwen/fxyi033101 号
致: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丰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重要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依据我们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3.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系基于对下述事项或文件的审查:
1.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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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 司 2017 年 3 月 16 日 刊 登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布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和通知;
5.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开展了必要的查验
就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本所指派律师向公司办公室进行了必要的了
解,对涉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会议文件及到会凭证等进行了核查。同时,本所律
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相关查询确认。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
布了《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8 号上海喜来登由由酒店会议室举行。由于公
司董事长涂建敏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本次会议由董事曹际东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等进行核查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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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股份 60,016,7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203%。同时,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验证。
根据上述核查验证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名,代表股
份 60,101,0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65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中以 60,069,6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478%审议通过;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22%;弃权 0 股。
其中,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5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62.8402%;反对 31,400,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7.1598%;弃权 0 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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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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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韩德云律师 .
经办律师:. .
郑雯文律师 .
. .
樊先仪律师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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