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4-22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如下:
1、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
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
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5、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6、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7、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监
局。
8、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