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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4-12-28  

						证券代码:600630      证券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04-018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股东大会暨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
004年12月25日上午在上海市肇嘉浜路736号(上海龙头大厦) B楼多功能会议室
召开。参加本次表决的人数为53人,其中流通股东50人,代表股份20887990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49.1642%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方案
    (详见2004年11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8879908股,其中流通股表决的股数为:449711股,意
见如下:
    总的表决情况其中流通股表决情况所占比例
    同意:208699264269067占99.9136%
    反对:163284163284占0.0781%
    弃权:1736017360占0.0083%
    2、关于以境外资产与控股股东相关资产进行资产置换的方案
    公司将投资洪都拉斯天齐印染厂的100%股权和对其部分债权合计5070万元与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市纺织装饰用品研究所100%股权和上海纺织
(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债权1571.28万元进行资产置换。经上海
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4】第1343号评估报告
,于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上海市纺织装饰用品科技研究所净资产的评估
值为3498.72万元。
    本次公司置换出的境外资产是洪都拉斯天齐印染厂。该企业注册资金860万
美元,公司原股权比例为34.89%(投资2500万元人民币,折合300万美元)。为
了理顺投资、经营管理和相关设备仍需填平补齐的各方关系,2003年4月天齐印
染厂一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作出对该企业清算并由另三方投资者退出的决定
,至此公司拥有对其的100%股权。
    由于该项目建设在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域、文化理念上的差异,致使项
目面临重重困难,连续亏损。为把更多的资金和力量投入到品牌建设和核心主业
上。公司经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和沟通后,同意将投资洪都拉斯天齐印染厂的1
00%股权和对洪都拉斯天齐印染厂的部分债权与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进行
资产置换。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005711股,意见如下:总的表决情况其中流通股表决情
况所占比例
    同意:17864427308427占99.2154%反对:141284141284占0.7846%
    弃权:00占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
关联交易公告已于2004年11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2004年11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08879908股,意见如下:
    总的表决情况其中流通股表决情况所占比例
    同意:208734574304377占99.9305%
    反对:45344534占0.0021%
    弃权:140800140800占0.0674%
    4、关于受让控股股东部分资产的议案
    经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受让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土地
使用权8544 m2和9865.24 m2房屋建筑物,部分股权以及商标权。
    现根据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4】第
1330号———【2004】第1342号和【2004】第1344号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2
004年6月30日,以上资产评估值总计为13005.09万元。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005711股,意见如下:
    总的表决情况其中流通股表决情况所占比例同意:17852427296427占99.14
88%
    反对:1248412484占0.0693%
    弃权:140800140800占0.781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
关联交易公告已于2004年11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徐晨见证,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