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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3-04-26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13-007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在上海市制造局
路 584 号 A 座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等法规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需要,现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确保足额实施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在遵循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战略发
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发展阶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零六条
    原文:董事会由九~十三名董事组成。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文: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