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物业出租管理办法(2013年8月)2013-08-28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头股份”)
本部及其投资企业的土地房屋信息、出租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公司房产物业部是土地房屋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
度制订、信息管理、出租管理相关工作。
二、信息管理
1、投资企业新增土地房屋资产后,需及时上报并提供房地产
权证复印件,房产物业部据此将信息录入土地房屋资源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投资企业经批准处置土地房屋后,房
产物业部根据公司批准文件等资料,调整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2、投资企业按要求填报和录入土地房屋经营情况报表和相关
信息,并对填报范围的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出租管理
(一)基本原则
1、租赁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制定的统一文本(包括按公司
规定签署与安全、装修等相关的合同、告知书),若需对该文本进
行修改或使用其他版本的合同,须报审核部门批准。
2、 公司投资企业之间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租期原则上不
超过 5 年,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市场水平的 80%。
3、对物业出租属宾馆餐饮业、娱乐业、宿舍、浴室、菜场、
敬老院、综合市场等高危业态以及中环线以内的生产加工制造
业,且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出租。
4、凡有承租户拖欠租金达一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达 50 万元
及以上的,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上报公司办公室。
(二)工作流程
1、公司房产物业部负责物业出租的招商工作并负责日常物业
管理工作。
2、对于有多个单位要求承租同一地方的,有公司房产物业部、
财务部、审计部、纪委、资产部组成审评小组对租赁户情况进行评
比,按照性价比、业态、租赁户基本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择
优选择。
3、租赁合同在签订前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审议。
4、根据相关职权规定,经律师审议过的合同交总经理审批;
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先由公司总经理经内部上报程序报董事长
预审通过,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后,交董事长审批; 超过
董事长审批权限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董事长审核后,交公
司董事会审批。
5、对于子公司管理的较零散且单位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下的
房屋出租,为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可由子公司直接
管理,但子公司的租赁合同需交公司房产物业部备案。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内容 董事会审批 董事长审批 总经理审批
年限、面积 10000 ㎡或 10 年以上 5000-10000 ㎡或 5-10 年 5000 ㎡且 5 年以下
单价 不限 不限 不限
注:1、表格内数额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