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5-04-29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
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
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界定“重要业务单
元”、“重要业务流程”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各子分公司、
总部各职能部门。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风险评估、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存货与成本、人力资源与薪酬、
资金管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筹资管理、
财务报告、合同管理、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等。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
部控制涵盖了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通过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
方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何舞弊;
(B)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
本职能;
(C)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
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公司属于盈利稳定增长的企业,以税前利润
作为定量的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小于税前利润的 3%,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 3%,小
于 5%认定为重要;如果超过 5%则认定为重大。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要缺陷:
(A)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述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
能识别该错报
(B)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
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岗位人员
聘任与解聘、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
序;
(B)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
损失;
(C)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D)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E)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F)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G)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按
下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要缺陷:
(A)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
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B)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
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2)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
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税前利润的 3%,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 3%,
小于 5%认定为重要;如果超过 5%则认定为重大。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
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
公司从 2012 年起就建立了一套设计合理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
系统,从公司治理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重新确立了公司风险评估
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名单;修订并完善了风险管理清单;各子分公
司对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报告期内发现的其他内部控制一般
缺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通过发文、总经办会议以及部门
会议等形式告知缺陷内容,各单位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公司
及时跟进和监督整改落实情况。但是根据检查服饰事业部存在未制定
客户投诉制度的情况,已责令其 2015 年一季度整改完毕,所以存在
一般性缺陷。
经过整改,公司仍存在缺陷 1 个,其中一般缺陷 1 个。对于未
整改完成的缺陷,公司会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继续推进整改。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