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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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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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汪旻铭律师、彭思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龙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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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制造局路 584 号 D
座会议中心会议厅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
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201,60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7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197,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7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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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0,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7,837,30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8]%;反对[364,000]股,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839]% ; 弃 权 [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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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6,1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6]%;反对:
[364,0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65]%;弃权:[3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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