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7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
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由公司财务总
监提出书面时间安排计划后,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以适当形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并
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决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