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风险处置预案2022-04-28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本公司与东方国际财务公司
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层汇
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
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关注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
强与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沟通联系,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并采取
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
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东方国际财务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认真查阅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相关资质证照,包括《金
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
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第六条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计划财务部应当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东
方国际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提交审计部审阅
及编制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
计部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受到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处罚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
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出现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发生重大诈骗案件、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等重大风险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
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
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的 10%,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六)被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
(七)其他可能对本公司造成风险的事项。
第八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计划财
务部和审计部报告。上述部门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
事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条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督促东方国际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
险状况,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
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
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应与东方国际
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
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东方国际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
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
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计划财务部要加强对
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东方国际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防范产
生新的金融风险。
第十二条 针对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
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