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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23-007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

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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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发行股票采

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最

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

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及限售期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

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上述两项

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

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

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

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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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

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

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六)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

自查,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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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

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

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

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

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

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

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

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

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

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

的其他事宜;

    7、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

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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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

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

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

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

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

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

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

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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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将根据

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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