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0-06-14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宝琛律师、陈荣律师为公司于2000年6月13日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首先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与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证员等,均具有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议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对公司出资人民币1.5亿元投资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议案进行表决,并在6月13日上午公布表决结果,其议案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吴宝琛律师、陈荣律师
20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