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1-10-13
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28日在上海静安体育 馆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3094人,代表股份18216.2911万股,占公司总股份43.1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大会审议并逐项记名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8000.116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8.81%,反对24.8486万股,弃权191.2975万股。
二、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7989.407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8.75%,反对35.8146万股,弃权191.0295万股。
三、2000年度财务决算和200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8165.788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9.72%,反对24.9535万股,弃权25.4991万股。
四、更换董事方案;
盛小洪先生不再担任董事。
同意18184.912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9.83%,反对24.8939万股,弃权6.4548万股。
选举蒋乾浩先生为董事。
同意18185.063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9.83%,反对24.7728万股,弃权6.4548万股。
五、2000年度利润方案:按年末总股本每10股送红利1.00“ ”含税“ ”;
同意18169.311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9.74%,反对46.8098万股,弃权0.1700万股。
六、续聘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会计审计机构。
同意18203.69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99.93%,反对12.1492万股,弃权0.4423万股。
召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列示的第五项审议事项“关于处置住房周转金余额的议案”,其内容已合并在“2000年度财务决算和2001年度预算报告”之中。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吴宝琛律师列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提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新任董事简历刊登在2001年5月29日《上海证券报》第22版。
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8日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 ”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参加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董事会决议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参加对象、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六项提案,均以书面投票,逐项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依据统计数字,六项提案均依法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经验证,提案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提案的表决程序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宝琛
“ ”原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