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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08-31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 5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 8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 11

第六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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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6 年 8 月 29 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规定,公司有关规章
制度中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定价公允;
    (二)决策程序合规;

    (三)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2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原则。

    第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
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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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所列公司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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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等。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公司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
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以下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管理职责:
    (一)拟订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建立和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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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排关联交易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宜;
    (四)负责关联交易披露以及公告事项;

    (五)汇总各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上报公
司经营管理层;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监管
机构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关联人信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事业群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责任人。
    各单位应指定联系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
统计工作。各单位应及时按照最新的关联人名单,将本单位拟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依照流程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上报经营管理
层。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内审、财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分工对相关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及审核;对属于关联交

易的交易,应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等进行审查,并在
相关协议、文件签署前,及时将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资料报告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以及相关材料,上
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授权总裁办公会审核与关联自然人
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以下(不含3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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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0.5%)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总裁办公会是上述额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机构,公司其他相关职能
条线部门和事业群应当及时上报相关关联交易材料,并协助总裁办公
会审核关联交易。

    授权总裁办公会审核上述额度内的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但涉及为关联人担保的除外。每笔关联
交易须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备案,受董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外,在公司总裁办
公会审核后,公司财务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关联交易议案,董事
会办公室按照程序提交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涉及的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董事会
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相关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按程序报
送总裁办公会或者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至第(十
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在披露上一年年
度报告之前,各个相关部门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将预计结果提交公司财务部汇总后,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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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未
达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金额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授权总裁办公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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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重大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则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9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九条第(四)项
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

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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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披露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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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其不时修订)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证券
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

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

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免予审议和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水平不高

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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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抵押或者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
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的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
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相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执行,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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