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6-11-05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
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 公 司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刊登了《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发布了《上海东方
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6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
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员可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
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
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相符,为(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总
工程师、副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副总编辑以
及根据章程规定应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2)公司及子公司核
心管理人员;(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核心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骨干。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