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6-12-20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6-078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 3
名,实参会监事 3 名。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的议案》
因首次授予 574 名激励对象中,有 4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
弃认购合计 1,113,9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 574 名变更为 555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310,500 股变更为 15,196,600 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
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同意以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 5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196,600 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