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2016-12-20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6-080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东方明珠
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3、201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并发出《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
托投票权的公告》。
4、2016 年 11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
告。
7、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8、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因首次授予 574 名激励对象中,有 4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合计 1,113,9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574 名变更为 555 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 44 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
1,113,900 股,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310,500
股变更为 15,196,600 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555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共 15,196,600 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
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
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并确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次向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