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次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2016-12-20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次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
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新媒
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为授予日,向 55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5,196,600 股。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