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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18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7-007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 号)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
有限公司(重组完成后更名为“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向上海文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银文化(上海)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光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

公司及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8,356,45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9,925,000,000.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全
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5】第 113951 号验资报告。
                                 1
     根据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7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新媒体购物平台建设、版权在线交易平台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为跨平台家庭游戏娱乐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与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储存金额

       上海东方明   上海银行股   31633703003110299 497,988,643.83
 1     珠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广中路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协议履

行期间,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
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潘晓文、张杨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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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

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确认)书面通知乙
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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