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2017 年 6 月 17 日及 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分别刊登了《关于增加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及《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及补充通知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
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 13:30 在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上海影城六楼
第三放映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2名,代表股份1,266,689,91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4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9名,代表股份
1,254,984,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06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等。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6 年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4、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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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 2017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公司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为进出口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变更名称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 唐银锋 律师
乔营强 律师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