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调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7-075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16 年 9 月 18 日,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明珠”或“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东方明珠
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三)201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公
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并发出《关于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四)2016 年 11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16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
行公告。
(六)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九)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东方明珠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对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 482,9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依据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41,735,216 股(含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482,900 股)为基数,向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8,189,973.44 元(含税)。2017 年 8 月 18 日,现金红利分配实施
完毕。
根据《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及《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首
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6 年度
现金红利分配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出如下
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公式: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 据 公 式 计 算 得 出 , 调 整 后 的 回 购 价 格
=12.79/(1+0.34/12.79*100%)=12.45 元。
三、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
毕,根据《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16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后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及《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有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
对 2016 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79 元/股调整为
12.45 元/股。
六、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明珠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已
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规定。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