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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修订)2019-06-2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一九年六月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3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5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6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7
第八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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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工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

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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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
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

一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时,

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 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六)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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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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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设在公司所在
地之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应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
再连续任职本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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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
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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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

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内容编辑、战略与投资、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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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歧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形式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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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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