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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上海文化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进行了公告,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届次、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
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及新增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新华路 160 号
上海影城六楼第三放映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4 名,代表股份
1,736,627,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9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40 名,代表股份 1,572,93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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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嘉宾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19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18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12、《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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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 2019 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

   14、《关于回购离职员工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的议案》;

   15、《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1、《关于拟任董事薪酬的议案》;

   22、《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3、《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24、《关于拟任监事薪酬的议案》;

   25、《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6、《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及股东的临时提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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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唐银锋   律师
                                                            丁亚玲   律师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