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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3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明珠
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明珠”)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拟以 2020 年末公司总股本 3,414,500,201 股为基数,按照
每 10 股现金分红 2.70 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 921,915,054.27
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 56.87%。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已回购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
配,公司将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扣减已回购股
份数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
整。
    若 2020 年末至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
公司总股本发生其他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当天
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利
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
了公司股东利益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
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方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除当年合理账期内的应付账款外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
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20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9 年 6 月 26 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
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东方明珠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百视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全资子公司百视通国际(开曼)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2019
年度预计新增业务事项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
元(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到期。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
方有线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定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2020 年度
预计新增业务事项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205,500 万元
(含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议案已经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期限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为止。
    2020 年度,公司担保总额 260,100,000.00 元,均为公司及子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020 年度担保发生额合计 111,262,208.45 元,
担保余额合计 260,100,000.00 元。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和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的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


    三、公司 2021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为正常的经营发展需要而发生的,
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0 年度审计报酬
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公司董事会同意 2020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不含差旅费)为 614 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报告
审计报酬(不含差旅费)为 120 万元人民币,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已完
成了公司 2020 年年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批准对外担保计划是为了支持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
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
可控。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批准担保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并认可上述担保,并同
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
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
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他商业银行
存贷款相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七、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
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
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全面、客观和真实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九、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其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向洋、陈世敏、蒋耀、沈建光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