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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4-3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
免披露,并接受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披露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符
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经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或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填写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列明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同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详见附件二)及书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等材料。申
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
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
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四)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相关文件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
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
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

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使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已书面承诺                    □是 □否

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登记人: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人:                                  报送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

                                                      与方式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
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
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