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2022-04-3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各职能中心、
事业群及主要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联
络与协调,建立有序高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

制度,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子公司”,既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股比例超过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亦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未超过50%,但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相对
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及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
是否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上市地的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
或事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1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同时也是内部信息报告工作
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
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
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内部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

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和内部信息报告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收集各类
内部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负责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
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的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负责人,有
义务敦促并组织该报告义务人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提交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以及做好重大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条 为了保证内部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内部信息报告负责
人应当指定本部门或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
报告的联络人(简称“信息披露联络员”),代表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统一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上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的所有信息须经内部信息报告负责人确认。


                   第三章    内部信息报告范围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拟发生下列交易事项的,应立即上
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2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二)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对外担保事项;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拟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六)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七)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


                             3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八)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拟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的,应立
即上报董事会办公室,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则应提前向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咨询董事会办公室的
意见: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四)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
公司及子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一)、(二)的规
定;
    (五)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一)、(二)


                               4
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
    (六)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上述(一)、(二)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股本数或者股比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 订立重要合同或是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管;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


                               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等不当履行社会责任
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1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
事项。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6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应定期上报:
    (一)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10日前公司财务中心信息披露联络

员上报合并财务报表及公司定期报告中所需的相关财务数据;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披
露联络员上报半年度内业务概要、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内

容;
    (三)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披露
联络员上报全年业务概要、经营情况及核心竞争力分析等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定期报告的,需根据监管部门最新报告编制要求提
供。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基本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的负责人应当在知悉有关重大信息时,立即以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督促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报告事项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交易事项应附相关
协议,投资等事项应附可行性报告(具体上报格式请参照附表);
    (三)董事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获取进一步材料的,信息披露联络

员应配合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和信息。信息披露联络员应当按照董事会
办公室要求立即收集、整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编写重大信
息报告,由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将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
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上报

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应


                              7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进行审核,将

可能涉及披露的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总裁汇报;涉及董事
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
长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

应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阅知。
    第十四条   如认为相关事项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事项有重大

影响的或是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由负责投后管理的部
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上报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
室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未经报告或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公司任何职能中心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
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联络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联络员系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及主要子
公司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和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统一代表,应及

时、准确履行其工作职责。


                               8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联络员应向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群及主要
子公司及时传达董事会办公室下发的各种信息通知,并根据要求将相

关工作信息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提供有关材料;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对

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的信息披露
相关培训;
    (四)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涉及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经董事会办公室判断情节轻重,由公司人力资源中
心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
    (一)应当及时上报而未上报的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提供不实数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疏漏、误导;
    (三)为规避审批流程,故意分解、隐瞒交易金额,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


                              9
“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称“交易”含“重大交

易”和“日常交易”。其中,“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中,“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2)接受劳务等;(3)
出售产品、商品等;(4)提供劳务等;(5)工程承包等;(6)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其中关联法人规定如下:(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10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自然人规定如下:(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
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4)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关联人规定的
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
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报告格式参照附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11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