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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4-30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
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意
见,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
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
进行追究提出建议;
    (八)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
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负责公
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
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
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
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
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年报相关工作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
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应自觉履行保
密义务,并密切关注该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公司
须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