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东方明珠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9月)2022-09-21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5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6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7
第八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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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本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规定,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
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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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
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的
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时,
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 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六)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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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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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应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
再连续任职本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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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
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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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
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内容编辑、薪酬与考核、战
略与投资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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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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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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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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