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投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4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 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中国 海市
石门一路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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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
于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 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 12 13 日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以
”)的委 称“锦江投资”或“
托, 海市方达律师 务所(以 称“本所”)就锦江投资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 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
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 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 ) 及 他相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章程 (以
称“ 章程 ”)的规定出
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称“证监会”)相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规定,对锦江投资提供的 题述 宜 的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
查 验证 时,本所经办律师还 查 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 出 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 查 验证的 他法律文件及 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并就 项
向锦江投资 人员进行了询问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方达律师 务所
2018 12 13 日
第2页
在前述 查 验证 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锦江投资如 承诺及保
证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 真实 准确
合法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 头证言, 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 原件一
对于出 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实,本所
经办律师依赖锦江投资或者 他 机构出 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 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在的 实,并基于
对 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江投资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得被 他任何人
用于 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按 规定予以 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 备就题述 宜出 法律意见的 体资格 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出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 据现行 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相 规章 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 尽责精神,就题
述 宜出 法律意见如
一 于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12 13 日 午
2 点在 海龙柏饭店 楼莲花厅( 海市虹桥路 2419 )召开, 时,锦江投资于
2018 12 13 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 台 于 2018 12 13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台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 限 于召开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 通 知 已 于 2018 11 24 日 刊 登 于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www.sse.com.cn 以及 海证券报 及香港 大 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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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2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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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 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 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 章程 的规定
于 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7 ( 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8 ),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226,302,407 股( 中,A 股股份数共 214,822,511 股,B
股股份数共 11,479,896 股),占 股份总数的 41.025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锦江投资董 会,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章程 的规定,董 会 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锦江投资的部分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列议案
1.00 于增补 董 的议案
1.01 选举 瑜 第 届董 会董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
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 意该等议案的表决
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分之一以
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效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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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2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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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 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合法 效
[以 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