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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飞乐:*ST飞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2021-02-10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
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召
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经理、副经理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