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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乐音响:飞乐音响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6-25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促使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
责任,宣传公司品牌,提升公司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
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
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
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
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
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库存商品等
实物资产。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
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
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
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类型及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公益性捐赠,
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
共设施建设的捐赠。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
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
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
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
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
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需要捐助的组织
或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
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
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每一会计年度内捐赠现金和实物资产(按照账
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的累计捐赠金额和单项捐赠金额,公司应当按
照以下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项捐赠金额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50 万元人民币),
由子公司管理层审批;
    (二)单项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需执行“三重一大”
程序。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100 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总经理及
董事长审批;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
应视为单项捐赠,以其累计数作为单项捐赠金额适用以上规定,已
经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审议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
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
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重复进行
对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执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业务部门应跟踪落实
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妥善管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
执行的图文资料,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基于其他考虑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