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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游久:信息披露内控制度2019-05-30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经董事会十一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及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
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
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
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
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
指定网站和报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免于
信息披露的申请: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
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2/6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
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
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
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
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
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符合本制度第二条(四)、(五)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时,应提交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守上述内部审批程序,除此之外,任
何信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其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其全文;
    (三)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
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其全文。


                   第五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3/6
    第十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事项参见《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
的有关条款。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条
款的标准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二)交易事项
    1.具体事项参见《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的有关条款。
    2.当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的有关条款的标准
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具体事项参见《股票上市规则》其他重大事件有关条款的内容
和以下事项:
    (1)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时,
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在发生以上其他重大事项时,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
股子公司在发生以上有关事项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
制度第十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4/6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
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
度第十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
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
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
第十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与
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与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与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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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
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
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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