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游久: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28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成鑫律师、陈巧红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
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
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
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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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
增加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 14:00 在上海明珠大饭店(上海市肇嘉浜路 212 号)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方
式、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002.7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3%。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
司在任董事出席 7 人,张亿博先生、刘继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鹏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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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经清点和统计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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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 红 经办律师:成 鑫
经办律师:陈巧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