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游久:《关联交易制度》2021-04-29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及《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
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含附注)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
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按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直至上报监管机构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包括(1)全资
子公司;(2)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3)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1 / 13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
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2 / 13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
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及时告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收到的关联人名单及关联人关系
说明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公司关
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
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3 / 13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在审议符合第十条的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
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发生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
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
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认定
的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按照第十五条的审批权限执行,但公司与
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审批不包括在内。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4 / 13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
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
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
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5 / 13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
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
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拟与第七
条至第九条和第十六条所述的关联人进行交易,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
前将关联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必要性、
对公司的影响、交易的数量、价格及定价原则、总金额、付款安排等)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会商,并根据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有权审批层级决策。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
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6 / 13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定价的,应当披露该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
项,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
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三至三十
                             7 / 13
六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
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
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
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
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8 / 13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含附注)的关联人及关联
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
定。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三十九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续签的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9 / 13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
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
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
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否决该项关联交易
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10 / 13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
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
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11 / 13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
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不
含本数。
                             12 / 13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3 /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