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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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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31 楼,200041

    31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Nanjing XiLu,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269号召开

    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

    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

    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7 日上午9:30 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269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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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70 人,

    代表公司股份268,586,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6、 《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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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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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

    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含春 钱大治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