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8月)2010-08-26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
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
授权。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
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及个人的证券
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2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各项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
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3
第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
第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相关知情人员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及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
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
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公司应与参与筹划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交易对手方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上述各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
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
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4
第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公司部门之间、公司及各
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公司所涉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或分
公司)的相关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董
事会秘书及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董
事会秘书及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
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证券监管机构核
查。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提交董事会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
知变更情况。5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向公司上市地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相关
文件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机
构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法违规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
内幕交易事件,并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公
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附件: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6
附件: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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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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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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