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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3-1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6 楼,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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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Nanjing XiLu, Shanghai, China,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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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269号召开
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
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 269
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7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9,910,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7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聘请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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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钱大治




                                             谭志平




                                              二○一一年三 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