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证券代码:600662 公告编号:临2011-005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4: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怒江北路 269 号上海强生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 3、主持人:董事长孙冬琳先生 4、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4 人,代表股份 269,910,9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13,539,017 股的 33.177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派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724,263 5,750 180,906 99.9308% (二)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722,554 5,750 182,615 99.9302% (三)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722,554 5,750 182,615 99.9302% (四)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报告期利润分配情况: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0 年度实现 净利润 110,142,173.18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9,705,539.21 元 , 加 上 年 未 分 配 利 润 , 本 年 度 实 际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432,429,254.64 元。董事会决定 2010 年的分配方案为:以现有股本 813,539,01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红利 0.80 元(含税),合计分配股利 65,083,121.36 元, 尚余未分配利润 367,346,133.28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654,687 75,326 180,906 99.9051% (五)关于聘请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724,263 5,750 180,906 99.9308% (六)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724,263 5,750 180,906 99.9308%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69,910,919 269,724,263 5,750 180,906 99.9308%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王秀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557,336 99.8690% 2、选举孙冬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558,436 99.8694% 3、选举陈振婷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637,357 99.8986% 4、选举郑浩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791,157 99.9556% 5、选举洪任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791,157 99.9556% 6、选举程静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791,657 99.9558% (九)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刘晓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689,904 99.9181% 2、选举管蔚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票数 占出席表决比例 全体股东 269,683,404 99.9157%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钱大治、谭志平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与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上述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