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6-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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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2:00起在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269
号(近大渡河路)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
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2:00 起在上海市普陀
区怒江北路 269 号(近大渡河路)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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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3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04,949,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370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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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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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主办律师:
倪俊骥 周若婷
邵 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