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诉讼结果公告2014-01-16
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14-001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金额:24,581,651.33 元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强生控股”、“公司”或“上
诉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以下合称“中华联合保险”
或“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公告编号:临 2013—016)、6 月 27 日(公告编号:临 2013—017)
分别就一审判决结果与二审上诉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现就本案二审
的处理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二审的基本情况
上 诉 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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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二(商)初字第 803
号民事判决结果,公司于 2013 年 6 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一审判决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中华联合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虹口支公司 2008 年度和 2009 年度保险赔款超限额损失 24,581,651.33
元。鉴于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及双方对 2008、2009 年度
未结保险事故理赔处理仍存有争议,为尽可能地全面解决双方争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多轮调解。
二、二审结果
根据二审的开庭审理及调解情况,经分析、评估,公司面临二审
维持原判的诉讼风险。如二审维持原判,公司将承担中华联合保险无
需就 2008、2009 年度遗留案件理赔的不利后果。为最大限度地维护
公司权益,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经公司努力,最终与对方达成和解,
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上诉人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24,581,651.33 元,
分三期支付完毕(2014 年 1 月 10 日前、1 月 20 日前、1 月 28 日前
分别支付 1000 万、1000 万、4581651.33 元);
2、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的一审诉讼费 157,159 元(已由被上
诉人预交),上诉人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将积极配合做好 2008、2009 年度上诉
人一方车辆保险事故尚未理赔部分的理赔工作,被上诉人同意及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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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依保险合同予以赔付 20%。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并已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
字 210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
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64,708.25 元,减半收取 82,354.12 元,
由上诉人负担。
三、本案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需向中华联合保险支付补偿款 24,581,651.33
元,该项支付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将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金额
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同时,公司将根据和解协议积极做好 2008、2009 年度遗留案件
的理赔工作,督促中华联合保险按和解协议履行理赔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16 日
● 报备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 210 号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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