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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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下午1:30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189号(靠
近虹梅路、罗锦路)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0 上海市闵行区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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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189 号(靠近虹梅路、罗锦路)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人,
代表公司股份 505,411,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90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听取《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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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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