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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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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 5234 1668 传真:(+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下午1:30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189号(靠
         近虹梅路、罗锦路)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0 上海市闵行区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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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189 号(靠近虹梅路、罗锦路)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人,
代表公司股份 505,411,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890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听取《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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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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