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8-07
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14-021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 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095 元(暂按 5%税率),合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 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2 日
● 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3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3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4 年 8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1,053,362,1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
税),共计派发股利 105,336,219.1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
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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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实际税负为 5%。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0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2 日
(二) 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3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3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久事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靳岩、郑怡霞
联系电话:021-61353185 61353187 传真:021-613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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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路 920 号 18 楼)
邮政编码:20004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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