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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3  

						   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14-026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见下表: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92
   代表股份总数(股)                                         505,124,906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7.953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42
   代表股份总数(股)                                         504,359,157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7.880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0
   代表股份总数(股)                                             765,749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0727
       (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洪任初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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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
     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会议 5 人,董事王洪刚、樊建林、沈铭及独
     立董事薛美根因公外出,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会议 2
     人,监事高培因病请假;公司董事会秘书虞慧彬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
     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派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议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通
案                                        数       例        数       例       过
序
号
1                                                                               是
     《关于巴 505,045,939    99.9844%   21,667   0.0043%   57,300   0.0113%

     士租赁与
     法巴安诺
     共同投资
     设立中外
     合资汽车
     租赁公司
     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江子扬、何欣燕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合法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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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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