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5-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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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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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 起在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场(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日,即 201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股份 504,855,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7.9279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6 名,代表股份 504,760,79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7.9190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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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合并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
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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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补选姚贵章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补选张国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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