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09-20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上海强
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
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预审后,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
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书面保密承诺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上
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与
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登记时间 提交材料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人员是否签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
董事会秘书
审核
董事长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