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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6-09-20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上海强

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

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填写《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

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预审后,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

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书面保密承诺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上

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与

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

登记时间                      提交材料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人员是否签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

董事会秘书

审核


董事长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