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2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
司的现金分红比例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公
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
制度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
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了
有效执行,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
安全完整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在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
个关键环节、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
用。经审阅,《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所
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方面均严格分开,
故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的主营业
务也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
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
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内控审计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
能力和执业经验。我们通过对其2016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和评价,同
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
审计机构,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公允、合理。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
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财务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年度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
证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目前,各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偿债能力较强,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状态,拟提供的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所要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直接进入董
事会、3名为独立董事、5名为非独立董事。此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为:孙铮、刘学灵、张国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李仲秋、陈放、
周耀东、杨兵、邹国强。
我们认为: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因任期即将届满故进行换届选举,
本次换届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充分了解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
情况,我们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
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8名董
事候选人全部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经充分了解本次提名的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我们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