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总经理工作细则(2017年4月)2017-04-22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
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
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
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负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十)召集、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三)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四)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五)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
(十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以下权利: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2000 万元以下的单一经营性项目、2000
万元以下的单一资产转让、500 万元以下的单一资产核销、涉及公司
所属的一般子公司的改制重组事项。
(一)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方案,实施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具体投融资事项和项目实施;
(二)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实施董事会批准限额内的贷款事项;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公司法人财产的处
置和购置;
(四)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审批公司经营活动的财务支
出款项;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决定公司采购和营销政
策,代表公司签署对外营销合同、采购合同和协议(关联交易协议、
合同以及董事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
经理负责并在职务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
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
(四)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五)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推进行
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
务和生产经营指标;
(六)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开拓新
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 ISO9001 质量认证体系,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
作;
(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
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
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发生《公司法》第十
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并可
根据需要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如遇重大突发性
事项发生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总经理
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主
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议事内容为:
(一)制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制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措施方案;
(三)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研究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计划方案;
(六)讨论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公司经营层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工作布置、检查及情况通报;
(十)总经理认为必要的、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议案、
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
(二)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可由各分管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提出,报总经理审定;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会
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确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
专题报告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处理紧急状态下发生的且必须当即决策的
公司重大事项时,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在事后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
报告处理结果,并在会议纪要中作专门记载。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按董事会年度经济责任考核方
案的具体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提交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可按其与公司签订
的任职责任书和年度经济责任考核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
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