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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9-29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                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大     产置换及发          股份     买        产并募            套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上海强生控           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强生控                 )第十届           事会
第三次会      审   了公司      大     产     换及发        份    买    产并募           套      (以下
简称 本次交易 或 本次            大    产    组 )的相关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上市公司收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大
产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券发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事制度的指导意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券交易所         票上市    则》等
相关法律、法       、     性文件及《上海强生控              份有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事,参加了公司第十届               事会第三
次会 (以下简称 本次             事会会       ), 真审         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经
审慎分析,本着          真、        、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             大      产    组的相关事
发   独立意    如下:

     1. 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            案在提交公司         事会审       前已征得我们事先             可。

     2. 本次交易的各             案已经本次       事会会        审        ,关         事对涉及关
交易的    案均          了回        决。本次      事会会    的召       、召开及审            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东特别是中小投            利益的情形。

     3. 根据《上市公司         大     产    组管理办法》、《上海        券交易所        票上市       则》
等   定,本次交易构成          大     产     组,同时构成关           交易。

     4.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
《上市公司     券发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大     产
  组管理办法》、《        次公开发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         章及
     性文件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
      5. 本次交易所涉的《上海强生控                         份有     公司     大     产      换及发            份
买    产并募           套         暨关     交易报告书(            案)》,公司拟签          的    生效条件的
《    大    产    换及发            份     买     产协      之     充协     》及《盈利        测       偿协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上市公司            大     产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券发      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    章和
性文件的      定,具备基本的可               性和可操作性,无               大法律、政策               碍。

      6. 承担本次交易              估工作的       产      估机构具有        券期     相关业务            格; 估
机构及其经办           估师与       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
充分的独立性,其                    估符合客         、公正、独立的原则和                 求。

      7.本次交易涉及的              出     产及      入     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               估值作为依据,
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                                份发      的价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    之    定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                               、公允、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             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                    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                    东的
利益。

      8.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             定,就本次           组相关事          履
     了现    段必      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                 义务,     等法定程序完备、合                  、有效。

      9.公司拟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 东回报                                   划》符合中国              监
会《关于      一步          实上市公司现          分红有关事         的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             分红》、《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分红指引》等相关
定的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                 定。

      10. 本次         大    产     组尚     多      条件满      后方可实施,           否         批准或核准
以及    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                 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上海强生控                                份
有     公司      大    产     换及发            份     买    产并募          套         暨关       交易报告书
(    案)》中对本次          大    产     组             得相关批准、核准事            作出了          大          提
示。

      11.本次         大    产     组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提                      产        和        模,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竞争              力,有利于提          公司的持         盈利     力,有利于公司的                   持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       东的利益。

         上所   ,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
法》、《上市公司     大   产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    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    定,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             了上市公司的独立
性,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东,尤其是中小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事,同意本次    大   产    组的总体安排,并同意       事会将
本次     大   产   组相关   案提交公司    东大会审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