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强生控股: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9-30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


一 、 会议须知………………… ………… ……… ……… ………… ……… …3
二 、 会议议程………………… …………… …………… ……………… …… 4
三、会议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公司住所的议案……………………………………………6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7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8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
5、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1
6、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2
7、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3
8、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34
9、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35




                                   2
                              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特制定
以下会议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
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
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必须准时到达会场,办理签到手续
并参加会议。
   四、股东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如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登记,根据大会安排有序发言。股东发言
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称)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与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直接相关。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现场投票过程中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
   六、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票清点工作由三人参加,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推选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参加表决票清点工作。




                                   3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五)13: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2201号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5楼会议厅
     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会议主持人:李栋董事长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听取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公司住所的议案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4
三、确定监计票人。
四、股东提问与发言。
五、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布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十、宣布大会结束。




                              5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公司住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已顺利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要资产、主营业务均已发生重
大变化,主营业务由“出租车运营、汽车租赁、汽车服务等”变更为“综合人力
资源服务”。为使公司名称与变更后的主营业务、未来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相匹配,
公司拟对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进行如下变更:
    1、公司中文名称由“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外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SHANGHAI QIANGSHENG HOLDING CO., LTD.”
变更为“SHANGHAI FOREIGN SERVICE HOLDING GROUP CO., LTD.”。
    2、公司住所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 145 号”变更为“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655 号 707 室”。
    本次变更基于公司定位及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整体利益。拟变更
事项尚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
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6
议案二: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 1,053,362,191 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21〕1860 号)批复核准,公司向上海东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893,908,60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由此,公司总股本由 1,053,362,191 股增至
1,947,270,793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
鉴于此,需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053,362,191 元增至 1,947,270,793 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7
议案三: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已顺利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出租车运营、汽车
租赁、汽车服务等”变更为“综合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范围由“汽车出租,专
线车营运,道路客运(跨省市),本单位货运,汽车修理,有(黑)色金属,汽
配件,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仪器仪表,五金机械,机电设备,建筑装潢材料,
家电交电,农副产品,粮油(限零售),票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
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
公关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翻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物
业管理”。
    本次变更基于公司定位及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整体利益。拟变更
事项尚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为
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8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共产党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强生控股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外服控股集
      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ANGHAI QIANGSHENG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称 : SHANGHAI FOREIGN
      HOLDING CO.,LTD.                        SERVICE HOLDING GROUP CO., LTD.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浦建路 145 号 邮政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编码:200127                             易试验区张杨路 655 号 707 室,邮政编
                                               码:200120
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336.219 万元。                        1,947,270,793 元。
5     第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
      企业中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同步谋划、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9
    党的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
    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
    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中得到充分
    体现和切实加强。
6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财务总监。                              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奉献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
    会、服务市民、回报股东为己任,以改 专业领先、数字驱动、全球布局的综合
    革创新为抓手,以激发上市公司活力为 性人力资源服务商,为客户提供融合本
    动能,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持续创 土智慧和全球视野的全方位人力资源服
    造企业价值,努力将“强生”打造成为 务解决方案。依托“咨询+技术+外包”
    市民出行提供全方位高品位服务、为政 的三层价值服务体系,提升客户人力资
    府和企业用车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百年 源管理效率效能,满足人才全生命周期
    品牌。                                  职业发展需求,为国家及地区的高质量
                                            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动能。

8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经营范围是:汽车出租,专线车营运, 营范围是:
    道路客运(跨省市),本单位货运,汽车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咨询服
    修理,有(黑)色金属,汽配件,日用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
    百货,服装鞋帽,仪器仪表,五金机械, 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处
    机电设备,建筑装潢材料,家电交电, 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农副产品,粮油(限零售),票务代理(上 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
    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 关服务,商务秘书服务,翻译服务,因
    营)。                                  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物
                                            业管理。
9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0
   105336.219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947,270,79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05336.2191 万股,均为无限售 人民币普通股 1,947,270,793 股,其他
   条件流通股。                            种类股 0 股。
1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除上述情行外,公司不进行买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六项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11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11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3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                                  回其所得收益。
                                         ……
1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下列事项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 其他事项。

                                    12
   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
   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和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
   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15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13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提供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以上;
   审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16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17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说明原因。

18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14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19 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
                                           章。
20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四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21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22 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四条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限不少于 10 年。

                                      15
23 第七十六条 ……                      第七十六条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
2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
   报酬和支付方法;                     表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                                 方法;
                                        ……
25 第七十九条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限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26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
   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 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
   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 联事项作简要介绍,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主持人还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
   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 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 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 议并表决。
   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27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为:股东大会在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股
                                           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
                                           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之积。公司
                                           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分散
                                           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人的得票数多
                                           少及应选人数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在

                                      17
                                           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候选人须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过半数
                                           方得当选。
                                           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但当选人的所得票数均应多
                                           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8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票表决。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
   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
   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29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18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其职务。董事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                                  ……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担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
                                         事会。
30 第九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第九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
   下:                                  序如下:
   ……                                  ……
31 第九十九条   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第九十九条     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股东大会在 制。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
   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
   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
   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
   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
   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
   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得当选。
   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
   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

                                    19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务:
   ……                                  ……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职权;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人行使;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33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独立董事不少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独立董事不少
   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 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
   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产生
                                         及行使职权等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及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

                                    20
3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公司及所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属企业的投资方案;                     ……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
                                          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3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参照法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参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权限执行,并不 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
   得超过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权限。 董事会应当 报股东大会批准。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单项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

                                    21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对外
   投资项目有决定权,为了规避投资风险,
   对投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对单笔对外担保主债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在一
   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担保主债务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对外担保事项有决定权,但公司为
   自身债务或为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的担
   保或反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6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7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3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22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39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4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 为:记名投票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过发送电子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文件并书面文件流转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在书面文件上签字。

41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三)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
   非关联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董事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不应
   不应当计入表决通过所需的法定人数, 当计入表决通过所需的法定人数,在此
   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时,该董 情况下,董事会应当在决议通过后详细
   事应被计入,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应当 披露表决情况;
   在决议通过后详细披露表决情况;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公司股东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公司股东 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
   大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 议。
   切决议。
42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23
   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43 第一百二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可受聘兼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可受聘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总数的二分之一。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4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第一百零一条(四)~(七)关于勤勉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45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6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负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目标
   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十)召集、主持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24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7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
   务合同规定。                          动合同规定。
48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可以设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49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
                                         过。
50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51 第八章 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             第八章 党、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党章》的规定,设立公司党组织及其
   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共上海强 纪律检查机构。公司设党委书记 1 人,
   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和中共上海 设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 1
   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 人,党委、纪委委员若干人,党委书记、
   会。                                  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记、委员职数和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监

                                    25
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 事会、经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或任命产生。                           公司党委通过工作制度,坚持围绕中心、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竞争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建工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 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监督党和国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织书 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讨论重大
记和党员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纪委书记 经营管理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
可以兼任职工监事。                     实加强经营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党风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按照精干、高效、协 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
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公司 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党委设党务、组织人事等工作部门,公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司纪委设纪律检查工作部门,按规定配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
备党务工作人员。                       开展工作,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 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要始终坚持党的
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 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
费用中税前列支。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 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者同
供基础性保障。                         步配备、党的各项工作同步开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应根据《中 公司党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的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履行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
业重大事项,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
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


                                  26
   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
   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
   团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党委会议是公司党
   委议事、履职的主要方式,是公司董事
   会、经理层决策企业重大问题的前置程
   序。公司党委应制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
   求,研究讨论和决定属于党委职责范围
   内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纪委应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履行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
   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
   司纪委负监督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
   面领导,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保证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贯
   彻执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
   融合,把党建工作成效有效转化为企业
   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通过抓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
   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
   作用、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标杆
   作用、党的工作对公司发展的引领作用。
5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

                                     27
   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
   会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 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分别设立工会、
   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依
   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 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共青团组
   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当听取 织活动,引导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公司改
   公司工会的意见,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 革发展。公司应当为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 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青团组织,开展团组织
   活动,引导青年员工积极参与公司改革
   发展。
   公司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
   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
   公司党组织应加强对公司群团组织的政
   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发挥公
   司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干事创业
   的重要作用。
   公司党委应当根据企业特点、行业特性,
   通过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志愿
   服务活动,在保障重大任务、支援抢险
   救灾、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积极作
   用。
5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规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
5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28
   议通知,以信件、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 议通知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
   议通知,以信件、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 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议通知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日期。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
   ……                                     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确认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确认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5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 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56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相抵触。                         定相抵触。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
   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义时,应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的规定执行。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时,应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29
 负责解释。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中的“总裁”就是
                                        《公司法》中“经理”的含义,“财务总
                                        监”就是《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
                                        的含义。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0 年 6 月 10 日修订版《上海强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原《公司章程》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表述在新版《公
司章程》中修订为“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原《公司章程》中“证券
交易所”的表述在新版《公司章程》中修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公司章
程》中“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的表述在新版《公司章程》中修订为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上修订内容不在对比表中
逐条罗列。《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序号作相应顺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中的部分内容尚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30
议案五:

             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 2013 年 4 月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同时鉴于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已经完成,为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
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拟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31
议案六:

             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于 2008 年 1 月修订。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
完成,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拟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32
议案七:
           关于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于 2016 年 5 月修订。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已完成,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拟重新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33
议案八:

       关于变更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原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大华)。鉴于公司已顺利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
股权结构等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拟改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
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实
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大华进行了事先沟通,对大华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勤勉尽
职表示感谢,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立信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和 H 股审计资格,并
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截至 2020 年末,立信拥
有合伙人 232 名、注册会计师 2323 名、从业人员总数 9114 名,立信的注册会计
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2020 年度,立信业务收入(经审计)41.0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4.3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3.57 亿元。2020 年度,立信为 576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0 家。
    截至 2020 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29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为 12.5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34
议案九: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规范运作、科学
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拟将公司独立
董事津贴由每人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税前)调整为 15 万元人民币(税前)。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履
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2021 年 10 月 15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