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控股:外服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3-17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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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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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 1),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
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及时披露。
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
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
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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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上海强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后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 1: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
记审批表
附件 2: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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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 缓/ 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 缓/ 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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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
为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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