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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外服控股:外服控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3-17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
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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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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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八)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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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
变更;

    (十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6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7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董事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组织报告编制
工作,安排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工作安排,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
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财务报告等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报告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
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8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2、董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签发;

    3、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公告手续。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3、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后,报公司董事长或
其授权代表批准签发。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后,按本条第(一)项程序披露;

    4、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
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9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
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
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对外发布信息的申
请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10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11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
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12
    第四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和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
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如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要履行保密责任。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
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
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3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的子
公司或虽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上海强生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修订后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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